无证 酒驾,同桌成偏瘫...
发布时间: 2019-03-01 10:12:04 | 来源: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 专栏: 失信联合惩戒案例
李某全遭遇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家里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儿女要抚养,这笔赔偿款对他们来说很重要......”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魏某伟饮酒后驾驶念某冲的两轮摩托车载李某全,由陆良县三岔河镇某村委会驶往陆良县城,当其行驶至闫三线K9+450米处时,与对向车道朱某生驾驶的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李某全受重伤、魏某伟受轻伤,车辆均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魏某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生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全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李某全的损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其颅脑的损伤并偏瘫属交通事故所致的四级伤残。
2013年9月25日,陆良县检察院向陆良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魏某伟犯交通肇事罪。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全向陆良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魏某伟、念某冲、朱某生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判决如下:魏某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全医药费、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20000元;由魏某伟、念某冲一次性连带赔偿李某全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的70%,即168394.47元(含魏某伟已支付的39000元);由朱某生一次性赔偿李某全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的30%,即72169.07元(含朱某生已支付的22000元)。因家境贫困的李某全迟迟未拿到赔偿款,遂到陆良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某全同意魏某伟、念某冲各支付赔偿款85497.23元,被执行人魏某伟当庭履行完毕。但念某冲及朱某生一直未将赔偿款履行完毕,承办法官将其二人名下账户冻结,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迫于压力,被执行人朱某生主动配合执行将剩余案款支付完毕。
鉴于申请人李某全的特殊情况,2月22日上午,陆良法院执行局联系其帮扶干部陆良县妇联主席资雪华、三岔河镇党委副书记王灿兵及村委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李某全家中,为其送去赔偿款。执行局长孙江林向资雪华仔细了解李某全的家庭情况及收入来源等,并表示陆良法院将会尽最大的努力将剩余赔偿款执行到位,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