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000元!这个春节他过得可真...
发布时间: 2019-02-12 10:08:46 | 来源: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专栏: 失信联合惩戒案例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王某与曹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曹某便打电话来质问执行员为什么要冻结其账户,并在电话里对执行员进行辱骂……
执行员即通知被执行人曹某到罗平法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某均以工程质量等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也表示不会到法院。
执行员便火速赶往被执行人曹某的居住地(地处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某村),并将被执行人曹某带回法院,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曹某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即:1、曹某于2019年2月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合同款10000元(已履行);
2、曹某于2019年6月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合同款12562.50元;
3、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申请执行费238.00元,由曹某承担(已履行);
4、由案外人曹小某(供职于某中学)保证曹某于2019年6月2日前付清剩余的案款12562.50元。
但是,对于曹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同时还恶语辱骂、语言威胁执行员,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罗平法院做出了对其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在执行员对其批评教育后,曹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本案的执行人员悔过,并缴纳了3000元罚款。
临走之际,被执行人曹某因无钱乘车返家,书记员小方主动掏出20元递给了曹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